借款合同是在《合同法》中明确予以规定的合同类型。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其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但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但对于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理论界说法不一。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其与双务合同相对应。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都是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得以对抗另一方的履行请求权,起到暂时拒绝履行己方义务的作用。
针对借款合同,有的专家认为是单务合同,出借方仅享受权利,借款方仅履行义务,所以不能适用履行抗辩的规则。但实际上,对于一个有偿的借款合同来说,贷款方要交付款项,转移标的物(货币)的所有权,这是义务;借款人除了还款义务外,支付利息,转移利息(货币)的所有权更是其毫无疑问的义务,因为支付利息是贷款人的对价。双方的义务成对价关系,所以应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对于无息借款合同来说,出借方提供货币,借款方归还货币,还应属于双务合同;但借款人归还贷款的义务,不是对价,因此,无息借款合同是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实践中的民间借贷,因为其本身的借款关系多为双方口头约定形成,且也可能未约定利息,所以一般也认定为非真正的双务合同。
综上,在实践中,应按照双务合同来处理借款合同的履行问题。当借款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或者丧失了信用,恶意不愿还款的情况时,出借人可以提出履行不安抗辩权,以保证日后其权利的不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