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津贴的计发标准主要依据职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的缴费工资来确定,具体情况如下:
1. 基数确定:通常以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2. 一至四级伤残:伤残程度较重,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这是对他们因伤导致劳动能力大幅下降的一种经济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
3. 五至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单位应安排适当工作。若难以安排工作,单位需按月发伤残津贴,标准是本人工资的70%、60%。
4. 七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以合理保障伤残职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