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理论,采矿权抵押合同的生效需要同时具备主合同生效、采矿权抵押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就抵押事宜达成合意、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等要件。认为采矿权抵押合同自批准或备案之日起生效的观点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首先,法律行政法规对采矿权抵押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采矿权抵押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其次,采矿权抵押并不等同于采矿权转让,这是对法律的误解;
最后,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认为采矿权抵押合同自批准或备案之日起生效,这也是一种误解。因此采矿权抵押借款合同,依法成立的采矿权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已生效的采矿权抵押合同,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