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知道,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是由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所致,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依民法原理,双方都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因标的物已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且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对应于对方之价金转移,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由谁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时,法律为济当事人约定之穷,专门设计合理的规则,使一方承担该风险。以上便是房屋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定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