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一裁终局”情况:
用人单位要仔细审视裁决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六种法定情形。若有,在收到裁决书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劳动者若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于非“一裁终局”裁决:
双方若对裁决不服,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都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衡量仲裁是否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有新证据或合理理由支持诉求就上诉,否则也可不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