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劳动仲裁书送达时第三人拒绝签收不影响其效力,存在多种送达方式确保生效,生效后有义务规定的第三人需履行义务。
法律解析:
在劳动仲裁程序里,当遇到第三人拒绝签收仲裁书的情况,不必担心其会影响仲裁书效力。直接送达遭拒时,可采用留置送达,邀请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见证,记录拒收事由和日期,签名盖章后留下仲裁文书。邮寄送达以回执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还有公告送达,发出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就视为送达。仲裁书依法送达后就具备法律效力。若裁决对第三人设定了权利义务,即便其拒绝签收,也必须按裁决履行义务。若不履行,对方当事人能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在劳动仲裁送达环节遇到问题,或对相关法律规定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