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限定: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乡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足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出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出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出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乎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能够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出二百六十四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限定限额。县级人民政府能够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二款限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范围内的宅基地面积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