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与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国际有关公约和当事人选择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如下: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当事人从事何种经济交易,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都是当事人自己的事。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对经济活动所带来的预期利益,不能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它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5、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
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合同内容要合法,订立国际销售合同方式履行合同要合法。如果违反合法原则,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失去了合同存在的基础,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