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导致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应根据各自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所说的赔偿损失的要件有三个: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赔偿义务人必须有过错,即因故意或者过失使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过错行为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产生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对方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而遭受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三个方面:其
一,缔约费用,即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其
二,履行费用,包括为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和实际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其
三,合理的间接损失,如由于信赖所订立的合同有效从而丧失了与他人订立有效合同的机会而产生的损失。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前者仅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和对方将履行合同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后者为期待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原则上而言,信赖利益的赔偿不能超过期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