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交通事故扣车的,密切关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出具情况。在确定之日起五日后,及时与交警联系领取车辆。
(二)若是因车辆违法行为被扣,积极配合接受处罚,尽快完成各项处理程序,如缴纳罚款、补办相关证件等,之后按规定领回车辆。
(三)若对扣车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