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 法律,其调整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者的范畴包括农民 工,所以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属于我国《劳动合同 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7条和第10条规 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办理用 工手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此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从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相关规定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 设部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 知》(劳社部发[2005] 9号)第2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使用农民 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进行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与风险金。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 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 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 工主体资格的,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