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担保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 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髙额抵押具有担 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其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 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不确定。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双方要明确规定债 权发生的原因。《担保法》第六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 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 押合同。”因此,只有借款合同和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 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方担保商品交易发生债权的,应当明确规定就何种 商品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额进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