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高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则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安徽高院所代表的观点是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不必然导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丧失,还要看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则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如果工程未竣工或验收不合格,则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286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目的,就是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而设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于其他的合同,具有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是一个将工人的劳务和建筑材料等物化于建筑物的过程。所以工程款不仅包括购置材料及设备的款项,还包括大量工人劳务报酬。在目前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政策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日趋严重,也直接影响了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因此,为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且承包人已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基于这样的立法目的,保障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