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盗窃信用卡(含储蓄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关键在于理解其符合盗窃罪特征。秘密获取储蓄卡后使用,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转移他人财物,契合盗窃罪构成。
(二)在盗窃数额认定上,以实际使用储蓄卡获取财物价值为准,这能准确反映犯罪行为对公私财物造成的损失。
(三)量刑时,依据数额标准对应不同刑罚区间,同时不可忽视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情节,这些会影响最终量刑轻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