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还没有“微信合同”的法律概念,法律上往往将这类合同归入“电子合同”的范畴。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通过微信订立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双方履行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与违约交付?本案主审法官程建婷告诉记者,本案原、被告作为普通买卖合同交易的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货物名称为“B195柯美”,双方均已履行完毕;至于采用微信形式订立合同,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双方合同对于复印机规格型号的约定已替代了图片的内容,而且图片对于原、被告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义务。由于被告已向原告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复印机,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主张的重大误解理由不足,因此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
就微信形式订立合同本身的形式效力问题,程法官还特别告诉记者: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的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里的数据电文,包含通讯网络在内的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手机微信能够明确当事人之间交易目的及其权利义务的内容,所以属于电子合同的范畴,理应受合同法保护。
上诉就是微信合同有效吗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