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争议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期限为一年,从当事人知晓或应知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此规定能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保障争议的及时解决。
2. 仲裁时效存在中断和中止情形。中断事由包括一方主张自己的权利、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积极维权时的合法权益。中止则是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原因消除后时效继续计算,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3. 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需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既保障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时的权益,也避免劳动者在关系终止后无限期拖延维权。
建议当事人在发生工伤争议时,及时收集证据并主张自己的权利,遇到不可抗力等情况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明。企业应积极履行义务,避免争议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