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拆迁方积极协商,清晰表明自身诉求,尽力达成合理补偿协议,这是较为平和的解决方式。
(二)协商不成,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借助上级行政机关审查拆迁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三)还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向法院诉求撤销或变更拆迁决定、补偿安置方案等。
(四)注重收集和保管相关证据,像拆迁公告、补偿协议、房屋产权证明等,为维权主张提供支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