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买受人的损失如何补偿,目前北京市各法院对此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案是由大兴区法院一审判决后,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的案件。因此,我们认为该判决对于宅基地买受人的补偿办法,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本案法院在判决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返还宅基地的同时,对于买受人的权益做出了如下保护措施:
1、出卖人返还购房款;
2、出卖人就买受人对房屋的增建及装修部分全额补偿;
3、对于买受人因返还宅基地所遭受的损失,按照土地区位补偿价的评估价格,依据买卖双方的过错大小,由出卖人对买受人进行赔偿。本案经评估土地的区位补偿总价为218400元,法院对此价款做了三七开的划分,将区位补偿款的百分之七十,即152880元,判决由出卖人给付买受人作为损失赔偿。也就是说,法院认为对于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但是出卖人的过错是七分,而买受人的过错是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