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非金融机构主体
在进行担保活动时,避免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以免担保独立性约定被认定无效。若要担保,按普通担保规则设定权利义务。
(二)对于金融机构
可以按照专门规定开立独立保函。开立时要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明确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要求单据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