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鉴定原则上应在医疗终结,患者病情稳定、治疗效果明确时开展,这样才能更精准地判断医疗行为的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程度。
(二)若患者有肢体缺失、明显功能障碍等已明确固定的损害后果,不影响对损害的认定,也可提前进行鉴定。
(三)提前鉴定可能无法全面考量后续新出现的损害,患者要综合自身情况权衡,还可向专业鉴定机构咨询能否此时鉴定。
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患双方对死因、责任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这里虽然是关于尸检的规定,但体现了及时确定损害情况以处理纠纷的原则,与医疗鉴定时机确定有相通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