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医患双方想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需协商一致后共同以书面形式委托鉴定机构。若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其在接到相关报告或申请,判定需要鉴定时,会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要确保争议属于受理鉴定的范围,也就是双方对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等存在争议。
(三)准备齐全鉴定所需材料,如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等实物,或这些物品的检验报告。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