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动抵销主义。此种立法的代表为《法国民法典》,该法第一千二百九十条规定,债务人双方虽均无所知,以法律的效力仍可发生抵销;两个债务自其同时存在之时起,于等同数额的范围内互相消灭。此种理论认为,抵销的发生无须任何外在主张或宣告行为,仅依法律规定直接发生效力,其效力的发生是在交叉债权最初适于抵销之时生效即“抵销适状”。
2、抵销溯及主义。除法国以外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通常采纳此种方式,抵销溯及主义成为主流立法。代表如《德国民法典》,该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抵销应以意思表示向另一方当事人为之。抵销的意思表示附有条件或期限的,无效。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在双方债权能够相互抵销的情况下,抵销具有使双方债权在双方债权适合于相互抵销处理的当时视为已消灭的效力。此种立法认为,抵销的生效条件为以意思表示的形式向对方主张,抵销效力的发生溯及至抵销适状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