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合同抵消没有溯及力吗
在我国抵消权的行使分为两种情况: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合意抵销当中除当事人特别约定外,抵销合同没有溯及力。
我国法定抵销应当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为抵销权制度的设立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简化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方便清偿,简化偿还程序和降低偿还成本,同时抵销也具有担保的功能,即债务人可以以自己的债权用于债的清偿,即使对方缺乏相关履行能力,也能使自己的债权获得满足。所以基于以上立法的目的,
1、自得为抵销时起,就消灭的债权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如果在抵销权发生后一方债务人已向对方支付利息,后来因抵销而使对方债权消灭,那么对方受领的利息属于不当得利,可以依据不当得利制度予以返还 。
2、一方迟延履行发生的损害赔偿之债以及违约金债务等不再存在。如果因债务迟延已经给付迟延利息,可以不当得利制度请求予以返还;债务人的违约金债务也归于消灭。
所谓抵销权的溯及力,即双方债的关系溯及至得为抵销之时消灭。得为抵销之时(即学术上称为抵销适状之时),是抵销权发生、产生时。
二、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之间的区别
1、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而合意抵销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可以不同;
2、法定抵销要求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均已到期,而对于合意抵销而言,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即使没有到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3、当事人基于法定抵销而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而对于合意抵销而言,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
合同抵消一般是没有溯及力的,除非双方有进行明确的约定,那么才能使抵消合同具备溯及力。这种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使债务债权关系变的更建议,有利于双方履行义务。当一方不能履行债务时,那么这种制度也能使债权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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