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认定为六级工伤,职工要及时让单位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确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能顺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若保留劳动关系但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职工要与单位明确伤残津贴的发放事宜,监督单位按本人工资的60%按月发放,并按规定缴纳社保。
(三)若职工想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需了解当地省级政府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保障自身权益。
(四)治疗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职工要保管好相关票据,以便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