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应评估高管是否掌握商业秘密等重要信息。若掌握,为保护自身商业利益,可主动与高管协商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
(二)签订协议书时,明确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超过两年)、范围(不得到有竞争关系单位任职或自行经营同类业务),同时要确定给予高管经济补偿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三)若单位认为无需对高管进行竞业限制,可不与高管签订该协议书,此时高管无竞业限制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