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用人单位认为终局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况,需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对比,以证明裁决适用有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
(二)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时,要找出能证明该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依据,如合同约定的管辖地等,及时向中级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三)遇到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应整理好程序违法的证据,例如仲裁未按规定时间通知等,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
(四)若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需获取证据伪造的相关证明,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五)当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用人单位要尽力收集被隐瞒证据存在及重要性的材料,向法院申请撤销。
(六)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掌握相关行为的证据,在三十日内申请撤销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