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应及时了解案件情况,可与承办民警协商,知晓嫌疑人是否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以便预估拘留期限。
(二)若嫌疑人被逮捕,家属可关注侦查羁押期限。对于复杂案件、特定重大复杂案件以及可能判10年以上刑罚的案件,要留意是否有相应的延长手续及批准机关。
(三)在法院审理阶段,家属可以了解案件是否属于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关注是否有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