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买卖。
2、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4、合同自订立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应到限价商品住房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购房人购买的房屋正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的,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的房价款应存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6、本合同不得翻印。
合同编号:
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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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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