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开发商问题导致未办产证,如未取得合法开发手续、擅自变更规划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无法办产证,购房者可解除合同退房,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二)合同未约定办产证期限,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未能取得产权证书,购房者可主张退房。
(三)若因购房者自身原因,如未及时提供必要资料等导致未办产证,通常不能退房,否则可能担责。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