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情况,劳动纠纷仲裁调解书生效后按约定履行,不能起诉,双方应遵守调解书内容。
(二)若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比如一方受胁迫签订调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像协议内容违背劳动法律法规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等,可申请撤销调解书。
(三)在调解书被撤销后,当事人能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