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若法院不出具,用录音录像保留协商证据。
(二)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三)若法院以无管辖权不受理,审查合同约定管辖条款有效性,若约定不明或不符法律规定,重新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然后准备好完整诉讼材料重新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