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通说认为善意取得须有无权处分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有效合理的转让,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目前物权法和合同法有些不协调,合同法规定其为效力待定合同,须权利人追认,但物权法依善意取得由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然国内亦有其他观点,物权行为是以物权合意发生的物权变动,在善意取得中,存在无权处分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意和交付或者登记,故应认为其属于物权行为。国内目前通说认为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盖因其为法律直接规定,其为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如果采此观点,那么乙无权处分甲之名画,丙善意取得所有权,事实行为发生,中断了丙与乙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样“就在法律上剥夺了丙在其与乙之间的法律关系有瑕疵时的撤销权。因为丙的权利取得是事实行为取得,而事实行为是不能撤销的”。(《论物权法》2008法律出版社)就连认为是原始取得的学者也提出“善意取得权利虽为原始取得,然占有人与让与人之间之关系,仍发生与继受取得之同一效力”。 故原始取得不可采。我们应这样认为,既然善意取得是物权行为,当然是法律行为、继受取得,善意受让人与无权出让人之间关系依然适用法律行为规定,出让人依然负担瑕疵担保责任。希望通过以上内容能够让你简单了解到善意取得和合同无效的意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