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将房产出售给买方,这时第三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买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而应被认定无效,而这时买方则主张自己为善意,应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面对这样的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第13条之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也就是说,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交易活动时,需由他的法定代表人代理民事活动;换句话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单独处分财产的权利,若是实施民事行为后其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则合同将因为欠缺生效要件而认定无效。但若是合同认定无效,则受让人的交易安全无疑受到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