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逾期交房规定中在 60 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60 日(与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 )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上面内容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卖方延期交房的违约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