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关系客体存在:即合同标的确定且可能。合同标的的确定,包括已经确定和可以确定两种情形,以未确定或不能确定的对象作为合同标的,譬如笼统地说我要卖给你一批货物或借给称一笔资金,不能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合同标的的可能,指合同标的可以给付、履行或实现,以不能的给付作为合同标的,构成给付不能。给付不能分为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主观不能和客观不能、一时不能和永久不能、事实不能和法律不能等。从合同成立角度看,订立合同时,合同标的可能是指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的情形(譬如说我要卖给一颗原子弹),须承担缔约责任,而嗣后不能、主观不能、一时不能涉及到的是合同履行的问题,承担的是违约责任。但有人认为“标的可能”这一条件应归属于合同效力之中,因为在实践中要区分标的的自始履行不能和嗣后履行不能非常困难,且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此类问题按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况来处理,即按合同无效处理。但从理论上讲不通,没有标的的合同可以说是一种不着边际的合同,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