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
2、《最高院民一庭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5项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巧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
残疾赔偿金是物质损害赔偿而非精神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的残疾致使其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从而导致受害人的收入减少或丧失,对受害人的这一损失赔偿属于财产性赔偿。
残疾赔偿金的标准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低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赔偿金的标准与伤残级别、受害人户口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