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积极收集自首、立功、从犯等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并在法庭上向法官充分展示和说明,争取在二年半以下量刑。
(二)对于案件中侦查、起诉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存在严重违法情况,及时向法官提出,这可能影响证据效力和最终量刑。
(三)在庭审过程中,清晰、有条理地陈述案件事实和自身观点,配合法官全面审查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