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评定伤残等级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生活护理
家属无需承担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根据生活自理程度不同,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相应比值支付,即完全不能自理50%、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
(二)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
若单位派人护理,家属无需负责;若单位未派人护理,家属护理,单位应支付护理费,标准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劳务报酬。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