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若想达成调解,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就可主动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准备好能证明自身诉求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等。
(二)申请仲裁后,积极配合仲裁庭的调解工作,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清晰明确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期望的解决方案。
(三)若达成调解协议,要及时关注对方履行情况,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尽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若调解不成或对方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也不要焦虑,等待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