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朋友最近要进行法律诉讼,想请问律师合伙经营终止未清算能否起诉,有哪些起诉办法,希望的到详细解答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3-12 广东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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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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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经营协议书
      订立此协议的合伙人:
      
    1、姓名:        身份证号码:
      
    2、姓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内容
      双方自愿合伙组建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3年,自2010年  月  日起,至2013年  月  日止。合伙期满可续订合伙合同。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出资。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  元,享有75%的股份;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   元,享有25%的股份。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10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取消其合伙资格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合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三)对于公司在职(全职)的股东以工资的形式支付其劳动报酬,其具体工资额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而定。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焊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商行的事由。
      退伙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焊接公司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商行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商行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焊接公司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商行的合伙人。
      合伙人或他人可以入伙、退伙、转让,但须经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或订立入伙、退伙、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财务、管理、重大活动
      焊接公司在经营期间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由       负责保管和收银,      负责记账。当月盈余于次月1至10日前结算,并制作结算单。
      焊接公司的收支款项应统一在焊接公司设立的账户中流转,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由双方确定后,列入备忘录或补充合同中。
      焊接公司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录用及工资标准由合伙双方协商确定。
      焊接公司的人事、财务、经营、管理等制度由合伙双方协商确定。
      重大的合同、决策、开支、经营等活动须经合伙双方协商同意并在备忘录上签字。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焊接加工业务)、购进常用物料;
      
    4、支付合伙债务;
      
    5、出差使用经费。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焊接公司进行交易。
      
    (三)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商行的货物及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 合伙经营的继续
      
    (一) 合伙如有以下事由之一,应延续合伙经营:
      
    1、合伙事业有赢余;
      
    2、合伙事业有转机;
      
    3、合伙人要求延续;
      
    4、合伙事业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商行名称继续经营原商行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三)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终止后的事项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消;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商行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如有赢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买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果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可经退伙程序退伙,或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全体合伙人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       签名(盖章):
      签名时间:2010年___月___日
      合伙人       签名(盖章):
      签名时间:2010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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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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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以上就是有关合伙经营终止未清算能否起诉问题的相关解答,希望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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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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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
    依照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均应受理。所谓具体的事实,并非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所以,尽管未事先清算,亦应受理。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是告知当事人有权自行清算
    2、是委托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对财务进行鉴定,此举仅适用于同财务管理比较完善的个人合伙适用
    3、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对记帐凭证一一进行质证、审核,拒不交出帐本,以妨碍诉讼论处,借此侵占财产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二、虽有终止合伙协议,但未结清算,合伙不得终止,其他合伙人的经营行为仍应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未经清算,企业法人不得终止。但个人合伙不同,《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终止只需合伙人达成书面协议即可,当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的,合伙即可终止。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由此可知,只要当事人就终止合伙达成一致意见,合伙即终止,清算是下一步的工作。部分合伙人在合伙终止又以全体合伙人的财产进行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他们自行承担,因此,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尤其应注意的是,无效合伙的当事人只要表达了不再参与合伙意思表示或其行为已表明不再参与合伙的,不管合伙人之间是否就终止合伙达成协议,部分合伙人继续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有的法院在处一无效合伙纠纷时将部分合伙人擅自继续非法经营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赔偿责任仍由原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做法显然是欠妥的。依照过错责任原则,退伙人对损害的发生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合伙人退伙后,不享有经营收益,也不应承担责任。处理无效合伙的原则很大程度上可以参照婚姻法上的同居关系处理规则,合则聚,不合则分,甚至连招呼不打就可抬腿走人。其财产的处理是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财产为共同共有,否则,为个人所有。
    三、帐目不清,对合伙财产不作处理,驳回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因财务制度的混乱,即使通过审计、会计鉴定的方式,仍不能查明经营期间的支出情况,因而,有的法院以原告举证不能驳回其诉讼请求。合伙纠纷解决的最后渠道就此阻塞。实践中,有的合伙人变卖合伙财产后又设置障碍使得帐目无法查清,为的就是要法院无法处理,达到永久占有之目的。据此,合伙帐目可以分块处理:
    1、是投入,形成不动产和机械设备等动产
    2、是营业支出
    3、是营业收入
    4、是负债。后三部分均不确定的,可以将第一部分财产折价、变卖、拍卖,然后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二、三部分不确定的,可以将第一部分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对清偿债务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先分割第一部分的财产,债务对内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清偿,对外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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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20-12-18 07: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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