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又或者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不成时,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或多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
(二)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将裁减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
(三)员工存在严重违纪等过错时,单位可立即解除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