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应依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参考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和程度以及当地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来确定停工留薪期。
(二)当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对停工留薪期意见不一致时,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三)对于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停工留薪期确认结论,双方都要遵照执行。
(四)若对确认结论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