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买受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产权登记,即便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卖房,合同依旧有效。不同意卖房的共有人不能主张合同无效,可向擅自处分者索赔弥补损失。
(二)若买受人非善意,如知晓或应当知晓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卖房仍签合同,或者未完成产权登记,其他共有人可主张合同无效。若部分共有人已收取定金或房款,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买受人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