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合同在限购政策实施前签订且无无效情形,当事人应依约继续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完成购房相关手续。
(二)若因限购政策使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如买受人失去购房资格,当事人可协商解除合同,出卖人返还已收受的购房款。
(三)若一方因合同解除遭受损失,双方依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可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