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名称。应确切反映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内容及合作方式。例如:“×××设计制造技术及有关设备合同”。合同名称要言简意明。不能笼统命名为“合同”、“软件合同”、“技术与设备合同”等。合同应有特定编号。
二、合同前言(或鉴于条款)。为明确表达合同双方的行为能力、愿望及其背景,合同前言是十分必要的,其基本内容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应明确双方法律地位及其名称。以提供技术为主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简称,可使用“供方”、“受方”或“甲方”、“乙方”等,一般不用“买方”、“卖方”的称谓;而以设备为主的技术引进合同,既可使用“供方”、“受方”,也可使用“买方”、“卖方”的称谓。
关于公司与项目单位“共同作受方”。有的引进项目单位出于某种原因,要求在合同中将自己的名字与受委托代理的外贸或工贸公司并列,即××公司与××厂(以下简称“受方”),这种写法因没有明确公司与项目单位的地位与法律责任,不符合我国现行体制,容易引起混乱,故不能采用。如项目单位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其身份,可以“用户”或“合同工厂”的称呼在合同定义中列明,并列明其名称和地址。
在两个具有技术引进经营权的公司共同承办一个项目时,合同中必须列明承担对外义务的公司。
供方为多家公司时,也应明确其各自的责任。
(二)权利与意愿。应明确阐述供方拥有本合同中规定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有权并愿意向受方提供该项技术,受方愿从供方获得该项技术。
(三)合同签字时间和地点。应明确写清合同正式签字时间,不能与草签时间混淆。合同签字地点与适用法律的选择密切相关,当合同没有规定适用法律时,签字地是确定适用法律的重要因素之一。为避免适用外国法律,签字地原则上应在中国。
签订与审批技术引进合同指导原则 可以参照上述的规定,希望能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