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扣押期间,法院对车辆没有所有权与使用权。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案件当事人对财产进行转移、变卖或藏匿,以保证案件顺利地审理和执行,维护国家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形式有两种:
一种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依职权主动进行的财产保全,这种依职权主动进行的保全如出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种就是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的财产保全,这种保全造成的损失,不属国家赔偿的范围,为了防止这种保全的随意性和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法律同时规定这种保全的前提是提请保全的一方应有财产担保,一但出现保全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可用担保的财产进行赔偿。
上面是法院执行不力私自扣车这种情况会如何处理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