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交通事故鉴定意见有异议,要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及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二)申请时需清晰明确地说明理由,例如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人员不具备资质、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况。
(三)等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批准后原办案单位会重新委托检验、鉴定。同时要清楚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仅有一次机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