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
若已依规通知股东开会,章程有强制出席规定的按章程办;无此规定时,表决事项中弃权股东股份计入总股份,不影响其他股东正常表决,重大事项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般事项过半数通过即可。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通知股东。股东不参加不影响符合法定比例股东表决结果效力。若出席人数或表决权未达法定要求无法召开或表决,公司可再次通知股东开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