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导致不予受理,可让具备申请资格的主体,如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近亲属或工会组织来申请。
(二)若因超过规定时限且无特殊理由不被受理,可尝试寻找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争取受理。
(三)若因不属于管辖范围不予受理,要及时向有管辖权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四)若因材料不完整且拒绝补正而不被受理,应按照要求尽快补正材料。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