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违建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若确实属于违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停止建设、改正或拆除,避免被强制拆除,减少自身损失。
(二)若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违建认定和处理决定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进行陈述、申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